一段“女歌手马睿菈陪睡一夜索价8万”的视频,于近日在网上疯传,并有众多网友在分析此事究竟是马睿菈为出名而炒作,还是她真的“快的5万,包夜8万”。法律界人士则认为,如果不是炒作,那么此视频已经提供了刑事犯罪的线索,警方应该介入调查。
“陪睡门”视频2分27秒,视频里的女主角满脸微笑,和一“花姐”介绍来的男子确认之前谈及的价格“快的5万,包夜8万”,并声称只要出的钱多,一线二线三线的歌手或演员都可以陪睡。视频全程没有出现女主角名字,但无论从长相,还是到对话内容,许多网友将该女主角锁定为内地不知名女歌手马睿菈。
“所有人都很震惊!包括我在内!我不想扮演弱者!也不想说些什么话来博得同情!清者自清!我的经纪公司老板姜欣欣会在合理的时间给公众一个解答!希望大家可以停止谩骂和人身攻击!媒体朋友也请你们留情!”这是马睿菈在其博客上对“陪睡门”一事的最新回应。
据悉,马睿菈出生于1982年,就职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一名歌手,因《无情的坏男人》这首歌受到关注。两年前,网上就有一段视频“掌掴张韶涵”,视频中,一群人正在“过生日”,一个被人叫做马睿菈的女子,冲到一个长得很像张韶涵的人面前,一耳光打在对方脸上,事后遭到“张韶涵”身边人追打。然而,最终该视频被证实为马睿菈的经纪公司的炒作,视频中的“张韶涵”也是其他人扮演的。
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的于德华律师表示,若“陪睡门”的视频内容是真实的,那么,马睿菈和视频中的男子应该受到治安处罚,而她口中所称的“花姐”,则已构成犯罪。
“分析两人的行为性质,马睿菈和视频中的男子已经是在卖淫嫖娼。”于德华律师分析说,对卖淫嫖娼的认定,并不要求双方实际发生性关系,只要双方在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,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、财物,并且已经着手实施,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,尚未发生性关系的;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,但尚未给付金钱、财物的,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。而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“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”的规定,马睿菈和视频中的男子应该受到治安处罚,甚至被收容教育。
至于马睿菈自称可以为该男子介绍别的歌手或演员,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?于德华律师认为,刑法第359条规定了“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”,但马睿菈的行为尚未构成此罪,虽然双方提到了要介绍一线、二线、甚至某知名女演员等“陪睡”,但也只是口头一说,并未着手实际实施,所以够不上介绍卖淫罪。
相比之下,视频中提到的“花姐”,却恰恰构成了介绍卖淫罪。如果视频中二人的行为被界定为卖淫嫖娼,那么花姐的介绍卖淫已经既遂。应当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若视频内容为真,警方是否应该调查此事,并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呢?于德华律师认为,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有难度,但警方应该调查此事。
若警方介入调查,首先面临管辖权的问题,由哪儿的警方来管此事?从视频内容无法看出马睿菈涉嫌卖淫嫖娼的地点,甚至连在北京、上海、天津,还是别的哪个城市都看不出来,也就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警局。不过,视频中有一句对话,透露出双方是在马睿菈自购的住房内所进行的交易,那么,该住房所在地的派出所就有管辖权。考虑到马睿菈是北京一文化传媒公司的歌手,其所购住房很可能就在北京,因此北京警方应对此事进行调查。
“从目前的情况看,‘陪睡门’更像是一起炒作事件。”于德华律师认为,如果是像某模特那样用性爱视频来炒作自己,就涉嫌犯刑法第364条“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”。虽然“陪睡门”的视频内容根本构不成淫秽物品,但是这种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行为来炒作自己的行为,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谴责与抵制,否则,炒作者此次炒作成功,必然要被一些只为出名不要廉耻的后来者大规模效仿,这对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观都是一种冲击。
著名主持人李静在其微博上对“陪睡门”评论说:“对于那些纯炒作、恶心的、影响别人心中仅存的美好的视频,就是集体抵制,这些事情只需要一个媒体报道:法制节目。”